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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 有效规范金钱打赏
来源:网信郑州  时间:2021-12-10 11:42  

近年来,部分网络文化平台存在“儿童邪典”内容、利用“网红儿童”牟利等不良现象和问题,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错误影响,严重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深入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12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切实强化用户识别

督促网络文化市场主体提高识别未实名认证未成年人用户账号能力,通过用户观看内容分析、行为特征研判等方法,强化对未成年用户的识别、引导和管理。要求网络文化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对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应当依法认证身份信息并征得监护人同意。 

严格保护个人信息

指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提高信息保护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处理、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信息的要求。接到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坚决阻断有害内容

督促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加强网络内容建设,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不适宜接触内容的审核判断标准,持续提升违法违规内容模型识别能力,提高人工审核专业性和有效性,及时有力屏蔽、清理涉邪典、色情、非法传教、危险行为、不良价值观等有害内容。禁止直播间通过展示低俗图片、“福利”、“资料”等暗示性信息和电话号码、微信号、二维码等私密联系方式诱导未成年前往获取有害内容。 

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

严管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对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出镜或者由成年人携带出镜超过一定时长且经核定为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谋取利益的直播间或者短视频账号,或者利用儿童模特摆出不雅姿势、做性暗示动作等吸引流量、带货牟利的账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有效规范“金钱打赏”

网络文化市场主体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消费。引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依法对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权限进行规范,推动建立并优化未成年人借助成年人账号充值打赏的识别认定机制,加大电子证据综合分析采集力度,实现快处快赔。 

持续优化功能设置

指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依法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模式”,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密码锁、时间锁、消费限制、行为追踪以及卸载重装继承(防绕开)等保护机制,及时防堵盗用、冒用、借用账号等漏洞。开发利用“监护人独立授权”等功能,更好地支持家长和平台共同管理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网。 

切实畅通举报渠道

充分发挥全国文化市场举报平台作用,加强网络文化市场举报受理。指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实名认证,增加“包含不适内容”的快捷举报反馈按钮,进一步增强违法违规内容的可追责性。鼓励网络文化企业设置外部举报奖励机制,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专项举报入口。 

积极开展道德评议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网络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办法,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委员会建设,明确工作程序、积极开展道德评议,及时对违法失德人员及纵容违法失德行为的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行业联合抵制。 

规范网络主播管理

指导有关行业协会依据《网络主播警示和复出管理规范》建立跨平台联动处置机制,对发布含有严重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且社会影响恶劣音视频内容的网络主播采取警示措施,从源头切断“问题主播”传播有害信息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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