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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郑开人监令字【2025】第430号)。具体内容如下:
我部依法调查你公司在郑州高新区井盖整治工程项目中关于王海班组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情况。因直接、邮寄送达无果,我部于2025年11月14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郑开人社监察询通字〔2025〕第870号),你公司逾期未按要求向我部报送工人工资表及考勤表等书面材料。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我部报送书面材料,同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拒不履行本限期整改指令,我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5室,联系人:徐勇、魏宇,电话:0371-67999253)领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