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人于2020年12月22日下午在高新区仲裁庭参与了一次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员姓穆(看名字像是个女同志),书记员姓王。实际主持仲裁的是位男同志,其姓名没问。
仲裁事由是本人原供职的企业采用强迫手段让本人自愿离职,然后不按法律规定给予补偿。本人在庭上出示了确凿证据证明是该企业首先提出让本人离职的,但仲裁员说因本人已办理了自愿离职手续,所以不能判定是企业方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他这个判定暂且存疑,关键是他说该企业的做法是“阳谋”,是合法的。这就让人非常不解,也非常担忧了。这涉及到对《劳动合同法》到底怎么理解的问题以及该法的立法原意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关乎某一个案的问题了。如果该仲裁员的说法成立,那岂不是鼓励纵容企业以各种手段去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本来,在此类劳动争议案中,涉事的双方就不是对等主体。一方是企业,是组织;其相对方是劳动者,是个人。个人和组织对抗,肯定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本应予以特殊保护的。某些企业也正是利用了这种不对等地位,对劳动者进行各种的欺诈甚至胁迫,以损害劳动者权益来获取不当利益。像本人的申请对象明显就是出于恶意,目的就是逃避补偿,这本应予以惩治,但该仲裁员却说那是“阳谋”。这种话就是该企业自己都没胆量说的,他们还多次给本人赔不是,承认那是有关负责人的出言不当。到了这个仲裁庭,这反倒成了正当合法的行为了,这是在给该企业撑腰打气呢?该仲裁员的上述言论,是当着涉事双方说的,要是该企业察觉到了他所传递的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基于上述原因,我对该仲裁庭的裁决还不能确定是否合法。从庭上的情况看,感觉该仲裁员是在偏袒企业一方。如果查实该裁决不合法,本人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以上意见如果有关领导觉得有道理,请给本人一个权威答复,解释一下这“阳谋”论是否正确。同时,也建议对相关仲裁人员加强有关法律教育,避免枉法裁判,以更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体现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