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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号《河南乡村频道》:郑州高新:入户门“朝内”还是“朝外”,谁说了算?
来源:大象号《河南乡村频道》  时间:2023-10-11 11:08  

郑州高新:入户门“朝内”还是“朝外”,谁说了算?


(图片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谐相处,然而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往往因通风、采光通行、噪音等事情产生矛盾导致邻里关系紧张,甚至反目成仇。近期,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业主装修时擅改入户门朝向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

吴某与康某系同一栋楼同一楼层的隔壁邻居,小区的消防疏散图及设计图纸显示吴某房屋入户门系向外侧打开,康某房屋入户门系向内侧打开,康某在房屋装修期间,擅自将其入户门改为向外打开,改变入户门开启方向后在其房门向外开启至90度时,会对隔壁吴某一家的通行造成一定影响,并且楼道间的大部分空间被其房门遮挡。

吴某在和康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消防救援大队、小区物业等部门反映,消防救援大队向康某出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原因为入户门开启影响疏散,小区物业也向康某出具违规、违约行为整改通知单,载明其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存在“入户门改外开”的违规行为,限期完成整改,但康某均未理会。吴某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康某恢复其入户门的原始朝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吴某与康某系同一楼层邻里关系,吴某房屋入户门朝向为北康某房屋入户门朝向为东,根据房屋户型图、消防疏散图设计图、物业证明,可以确认在房屋交付时吴某房屋的入户门系向外侧开启,康某房屋的入户门系向内侧开启。康某改变交房时入户门的开启朝向会对吴某通行造成影响。物业公司及消防部门均要求康某进行整改的情况下吴某请求康某将房门变更为原有的内开式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康某将其房屋入户门由外开式改为内开式,双方均服判诉。

【豫事说法】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负责人  汪涛:《民法典》完善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精神内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体系,强化了对物权人行为自由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不是无限度的,基于正当理由限制权利是必要的。根据《民法典》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在必要限度内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对于房屋的使用亦是如此,只有在正当范围内行使自身权利,避免损害他人利益,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和谐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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