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就业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2026年高新区第一批区级就业见习单位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程序
(一)申请条件
1.高新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重点吸纳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对其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应优先吸纳。
2.社会信誉良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查询近2年内无未处理的失信记录。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4.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
5.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每年实际组织见习人数占认定的见习岗位计划数的比例不低于30%。
6.能够通过社保卡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根据岗位管理需要,为见习人员购买保额与我省补充工伤保险中职业伤害保险大致相同的商业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7.严格遵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二)资料提交时间:2025年4月20日至5月6日
(三)网上注册申请。(申请流程见附件1)
(四)申请材料提交。
1.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2);
2.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3);
3.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4);
4.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审核评估
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由我单位组织对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六)认定公示
根据考察评估结果,将拟认定见习单位名单在郑州高新区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初次认定的见习基地有效期为两年。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见习单位审核认定程序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评估。
二、见习人员条件
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
三、见习单位的职责
1.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2.与达成见习意向的见习人员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并将见习协议原件报送区组织人事部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备案,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
3.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健康检查。
4.见习期限最低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见习考核意见,并出具就业见习证明。见习人员期满留用就业的,及时与留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
四、见习补贴
(一)见习单位在见习期结束后6个月内,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按批次或按年度向区组织人事部申请见习补贴。并在此基础上,对见习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结束见习工作(见习期满)后申请差额补贴。
(二)见习补贴标准为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不含实际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非正常结束见习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鼓励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三)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
3.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4.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
5.企业承诺书(附件7)。
留用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见习单位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组织人事部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公示,并报送财政金融部,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申报地点:国槐街8号火炬大厦A座三楼3002创业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杨斯捷
联系电话:0371-67981776
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