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郑开人监令字〔2026〕第152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公司开发的东原阅城项目未按照约定向施工单位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时拨付工程款,导致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下属劳务班组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陆佰伍拾万元整(¥6500000.00),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的规定。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拖欠的人工费共计人民币陆佰伍拾万元整(¥6500000.00)支付到位,同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拒不履行本限期整改指令,我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你公司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5室,联系人:徐勇、刘帅,电话:0371-67999253)领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