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国安:
赵瑞玲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的郑公高(枫)行罚决字〔2026〕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6年3月9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26年5月6日作出郑开管(行复决)〔2026〕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第三人程国安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地址:郑州市高新区国槐街6号,联系电话: 0371-67983670)
附件:郑开管(行复决)〔2026〕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