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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先告字〔2026〕第1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听告字〔2026〕第1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郑开人监理先告字〔2026〕第014号)。具体内容如下:
我部于2026年7月16日对张茹、朱杨杨等人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问题案件立案。经查,你公司拖欠张茹、朱杨杨等13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贰佰零柒元玖角(¥139207.90)。包括张茹工资10405.10元、朱杨杨工资27574.87元、张鑫工资6796.25元、王鹏辉工资7721.25元、卢征工资24277.67元、范利利工资8336.42元、朱余姝工资7055.24元、余艳工资6219.64元、张锦锦工资8590.75元、卢志恒工资11658.25元、武红杰工资7751.25元、乔楠楠工资6968.69元、朱霖涵工资5852.52元。我部于2026年8月6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郑开人监令字〔2026〕第300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拖欠张茹、朱杨杨等13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贰佰零柒元玖角(¥139207.90)支付到位,你公司逾期未支付。以上违法行为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来看,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我部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拖欠崔志强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支付张茹、朱杨杨等13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贰佰零柒元玖角(¥139207.90)。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部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
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5室,联系人:刘帅、张光辉,电话:0371-67999253)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