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参保企业,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的决策部署,切实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帮扶,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办〔2021〕326号)精神,现就开展我区受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
参加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灾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条件
申请缓缴企业(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
(二)2021年1-6月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裁员(减员)率不超过5.5%,具体按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与2021年6月缴费人数(剔除新增退休人数)相比减少幅度不超过5.5%计算。
三、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暂定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根据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可予以延长,但缓缴执行期应在2021年内。缓缴期满的次月,单位应一次性缴纳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四、办理程序
(一)网厅申请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参看附件2。
(二)线下社保窗口申请办理。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单位)受此次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书面承诺书(附件3);
2. 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表(附件4);
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网厅办理,确需现场办理的,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线下申报地点:
郑州高新区金梭路13号高新区社保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67119017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其他具体内容按照《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办〔2021〕326号),附件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