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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区投资促进部关于开展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入库遴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6-18 10:44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务厅 关于建立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目录库的通知》(豫商流通〔2023〕20号)和《郑州市商务局 关于开展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入库遴选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企业的管理,实现可回收物的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可追溯,我区决定筛选一批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到省商务厅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目录库。现将有关入库条件等事项通知如下,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尽快提交入库资料。

一、入库企业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商务系统备案1年以上。

(二)营业执照中明确经营范围需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 (袋)的回收、利用”等内容。

(三)具有1年以上回收、加工输液瓶(袋)相关经验,在溯源管理、规范经营、环境保护上有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四)企业布局必须符合传染病防控要求,选址远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学校、住宅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区域。

(五)具备独立的营业场所以及废物贮存、利用场所,有废物收集、贮存、利用规模相应匹配的贮存、利用设施设备。

(六)具备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环境检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废水、废气、固废与噪声控制处理第三方检测报告和设施运行达标验收材料等相关材料。

(七)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设施完备,近三年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八)必须有溯源信息系统,确保回收物来源去向可追溯,回收处理后的材料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九)必须使用专用封闭运输车辆(自有或外包车辆),车辆明显部位喷涂专用标识,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十)企业应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管理,无不良经营记录。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自愿申报,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企业按要求提供运营数据和申报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入库资格。

各企业请最晚于2024年7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投资促进部。我区各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各企业申报材料等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严禁捏造和弄虚作假,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入库。

联系人:李晗 0371-61312151

邮箱:zzgxqsw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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