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之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公司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部于2024年10月31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开人监罚决字〔2024〕第024号),邮件于2024年11月5日被退回,现我部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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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