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岱胜建设有限公司:
我部依法对你公司承建的天健湖壹号院项目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立案调查,你公司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公司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因直接送达无果,我部于2024年11月7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开人监罚决字〔2024〕第023号),邮件于2024年11月11日被退回,现我部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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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