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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郑开人监令字〔2025〕第339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公司承建的郑州高新区卓尔生活汇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同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拒不履行本限期整改指令,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你公司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1室,联系人:徐勇、魏宇,电话:0371-67999253)领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