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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郑开人社劳监催字〔2025〕第043号)。具体内容如下:
我部于2025年4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开人监罚决字〔2025〕第00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开人监罚决字〔2025〕第008号)的要求,缴纳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3.到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储蓄网点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逾期仍未履行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你单位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5室,联系人:徐勇、魏宇,电话:0371-67999253)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