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开人监罚决字〔2025〕第03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郑开人监罚决字〔2025〕第008号)及《“四书同达”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被处罚(理)单位名称:河南京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华夏大道炎黄大道东010号
法定代表人:贺新华
我部于2025年6月13日对你公司在郑州高新区金桥西棠项目中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案件立案。经查,你公司在该项目拖欠施汝良、何传虎、陈元方、宁幸福等班组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壹拾叁万肆仟贰佰玖拾玖元肆角(¥12134299.40)。我部于2025年7月26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郑开人监令字〔2025〕第211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拖欠施汝良、何传虎、陈元方、宁幸福等班组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壹拾叁万肆仟贰佰玖拾玖元肆角(¥12134299.40)支付到位,你公司逾期未支付。我部又于2025年10月17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先告字〔2025〕第0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听告字〔2025〕第0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郑开人监理先告字〔2025〕第015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以上违法行为有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我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我部办理缴纳手续,并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拖欠施汝良、何传虎、陈元方、宁幸福等班组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有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的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施汝良、何传虎、陈元方、宁幸福等班组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壹拾叁万肆仟贰佰玖拾玖元肆角(¥12134299.40)。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书同达”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
河南京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4日,被我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郑开人监罚决字〔2025〕第032号。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该行政决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在“信用中国”“信用郑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1)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请自行选择“信用中国”“信用郑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
(2)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告知书:如对信用网站公示的信息存在异议,可向行政决定作出机关或市营商信用中心提出申诉。
(3)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告知书:如你单位属于(☑ 一般失信、□ 特定领域)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 3个月、□ 6个月、□ 1年、□ 不予修复),履行处罚义务并纠正违法行为后,可于最短公示期满后提出修复申请。
所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均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在线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你单位也可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完成后,两部门按程序做好信息同步更新。
(4)信用服务承诺告知书:我单位承诺提高办事效率,对服务对象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推进“最多跑一次”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事项制度,避免办事群众资料重复报送。
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5室,联系人:徐勇、魏宇,电话:0371-67999253)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四书同达”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