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先告字〔2025〕第09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听告字〔2025〕第09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郑开人监理先告字〔2025〕第027号)。具体内容如下:
我部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在郑州高新区博顿办公楼改造项目中关于李明华等劳务班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案件立案。经查,你公司在该项目拖欠施工单位河南楚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工费用,导致河南楚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下属李明华等劳务班组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捌佰元整(¥192800.00),有你公司与河南楚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人工资支付协议及河南楚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实确认的工资表为证。我部于2025年12月4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郑开人监令字〔2025〕第408号),责令你公司履行建设单位垫付责任,在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拖欠李明华等劳务班组工人工资支付到位,你公司逾期未支付。以上违法行为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来看,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我部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拖欠李明华等劳务班组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支付李明华等劳务班组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捌佰元整(¥192800.00)。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部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
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5室,联系人:徐勇、刘帅,电话:0371-67999253)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