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管理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赵瑞玲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程国安同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通知程国安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复议。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程国安送达,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向程国安公告送达郑开管(复受通)字〔2026〕66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赵瑞玲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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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管理部
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3月24日
附件:1.郑开管(复受通)字〔2026〕66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2.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